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司票-1756-2025032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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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趙俊淞 相 對 人 黃朝煜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等二人未提出繳費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24日送達聲請人等二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