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V-114-司票-2036-2025032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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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康庭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因發票人康庭為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 於票載發票日111年2月8日時尚未滿當時法定成年年紀二十歲,依民法第77條規定應由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發票行為始為有效,因系爭本票僅有記載法定代理人康孝慈之姓名,而未有另一法定代理人包金桂之姓名,是以本院於114年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已同意相對人發票行為之同意書,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