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V-114-司票-2136-20250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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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勁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安靜 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0年11月18日 1,000,000元 531,323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8日止,以新台幣587,236元,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以新台幣569,183元,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4日止,以新台幣551,099元,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113年11月5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止,以新台幣532,961元,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113年11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以新台幣531,530元,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台幣531,323元,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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