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V-114-司票-2459-2025031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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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吳睿紳 相 對 人 劉耀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附表一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13年8月7日、1 13年9月7日,其到期日均為113年6月23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以後始得行使。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查,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6月23日,均在發票 日之前,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以後始得行使。然編號1、2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為114年2月7日,聲請人於114年1月7日提示上開本票,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又編號3至25所示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時發票日尚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從而,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8月7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7日 No475852 002 113年9月7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7日 No475853 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001 114年2月7日 50,000元 No878434 002 114年2月7日 10,000元 No475858 003 114年3月7日 10,000元 No475859 004 114年4月7日 10,000元 No475860 005 114年5月7日 10,000元 No475861 006 114年6月7日 10,000元 No475862 007 114年7月7日 10,000元 No475863 008 114年8月7日 10,000元 No475864 009 114年9月7日 10,000元 No475865 010 114年10月7日 10,000元 No475866 011 114年11月7日 10,000元 No475867 012 114年12月7日 10,000元 No475868 013 114年3月7日 50,000元 No878435 014 114年4月7日 50,000元 No878436 015 114年5月7日 50,000元 No878437 016 115年10月7日 10,000元 No878428 017 115年11月7日 10,000元 No878429 018 115年12月7日 10,000元 No878430 019 115年1月7日 10,000元 No475869 020 115年2月7日 10,000元 No475870 021 115年3月7日 10,000元 No475871 022 115年4月7日 10,000元 No475872 023 115年5月7日 10,000元 No475873 024 115年6月7日 10,000元 No475874 025 115年7月7日 10,000元 No4758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