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司票-2731-2025032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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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陳妍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超羣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15日簽發 ,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到期日105年9月15日之本票1紙,經於105年8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故請求1,000,000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 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