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DV-114-司票-2904-202503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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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 聲 請 人 林黃翊珍 相 對 人 蔡汯廷(原名:蔡承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1月16日 172,000元 103,2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63 002 111年2月18日 70,800元 70,8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68 003 111年4月11日 70,800元 70,8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69 004 111年9月18日 57,500元 57,5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