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司聲-241-2025022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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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 相 對 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關於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事件,應專屬由命假扣押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請求權,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9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經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89號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中地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