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4-司聲-264-202503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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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陳秀娟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是關於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事件,應專屬由命假扣押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 院11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係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 司裁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即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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