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V-114-司聲-72-202502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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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2號 原 告 王柏翔 被 告 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 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柏翔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參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結論意旨,上開條文既與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情形類同,則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遭被告詐騙為由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給 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是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3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即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