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V-114-審保險-8-20250321-1

字號

審保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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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王家祥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是以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當事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又所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王家慶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原告為受益人,向被告投保台灣人壽健康尊榮終身醫療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分稱保險1、2、3)及台灣人壽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下稱保險4),嗣王家慶於99年10月5日死亡,爰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等語,核屬因上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且非專屬管轄訴訟。查保險1至3之保險契約第47條及保險4之保險契約第37條,均約定因該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險契約書影本附卷足憑;而要保人王家慶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嘉義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9樓2,亦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王家慶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經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嘉義地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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