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V-114-審建-9-20250123-1
字號
審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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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9號 原 告 泓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英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17 21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 日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予原告,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