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V-114-審訴-131-202502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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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昱良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陳若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若翠及訴外人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向其借 用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使用期限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然期限屆至,被告仍持續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查系爭房屋位在高雄市仁武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