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V-114-審訴-133-2025020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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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粘瓊月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   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5,949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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