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V-114-審訴-149-2025031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浦虹天 被 告 浦俊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8,39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5,185元, 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9日之本息總額為588,391元,有試算表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8,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原告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