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V-114-審訴-219-2025030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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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吳純香 被 告 天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廣寅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809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14,335元,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