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1
案號
KSDV-114-審訴-239-20250101-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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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林正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114年度審訴字第2 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足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抗告費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