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4-審訴-25-20250114-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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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5號 原 告 顏佩玉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順即象印空間設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4年1月3日起訴,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6,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月4 日起至完工驗收日止,按日給付10,000元。其中就聲明前段之請 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96,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600元,應再補繳1,700 元。至聲明後段請求自114年1月4日起按日給付原告10,000元部 分,屬於附帶請求起訴後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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