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審重訴-27-20250217-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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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李晉旬 被 告 陳昭廷 被 告 翁培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01 30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8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888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