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V-114-審重訴-36-20250221-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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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翁慧雯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被 告 王聖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市 左營區,有起訴狀、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其亦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狀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