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V-114-救-10-20250307-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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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茂澤 代 理 人 張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羅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114年度補字第148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8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