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救-29-2025032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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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劉菁慧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相 對 人 廖國成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77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系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