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V-114-救-5-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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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勝弘 相 對 人 范詠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炎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11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又該條修正理由謂: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原審判決 (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撰寫上訴理由狀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在本院11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卷內可憑,足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卷附資料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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