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DV-114-救-6-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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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建成 相 對 人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惠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12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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