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V-114-法-1-20250220-2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進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 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 校文教基金會(下稱鳳商基金會)董事長,鳳商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六、七條,爰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鳳商基金會為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聲請人則為 鳳商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頁),是聲請人以董事長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自屬合法。又鳳商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6、7條如附表所示,亦有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15頁),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鳳商基金會如附表所變更之章程,第6條係更正校友會理事長之職稱,第7條則就董事之任期予以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三人,其中本校校長、校友會理事長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前項董事中,三人由董事會就學校一級主管選聘之。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三人,其中本校校長、校友會會長、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前項董事中,三人由董事會就學校一級主管選聘之。 因本會校友會會長名稱有誤,故從會長改為理事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及校內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及校內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因董事原本任期三年,但經過本會董事們討論改為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