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4-消債更-126-202503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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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洪菀晨(原名:洪絲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其 於聲請狀記載住所地為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地址(下稱楠梓區址,即戶籍地址,見卷第65頁),堪認本件聲請時,聲請人住在楠梓區址,是更生聲請應專屬聲請人住居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