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V-114-消債清-12-202501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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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金泉 住○○市○○區○○○路00號4樓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逾未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3,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