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V-114-消債清-37-2025022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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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賴群蓁(原名:賴純敏) 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轉 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另因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 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限債務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4,000元及進行 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9,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