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消債聲-20-2025032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周于椉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周于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8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4年1月13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