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4-消債職聲免-3-20250312-1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人琦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人琦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聲請清算,本院於113年6月19日 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下同)3,077,270元,於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消債條例第133條 1.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 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2.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110年12月至112年11月)之情形 ⑴110年12月至112年7月26日於貳之度餐飲有限公司任職,110 年12月收入為14,220元,111年共409,775元,112年1月至7月共229,425元,112年7月27日起在市場任拖菜送菜工人,每月收入約28,000元,110年至112年因販售遊戲軟體自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領取5,570元、3,200元、710元,111年10月作為受訪者參加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座談會,領取車馬費1,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112年7月10日領取行政院補助30,000元。 ⑵上開情節,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3-17頁)、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83-8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19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19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1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211頁)、存簿(清卷第45-57、291-303頁)、薪資單(清卷第71-79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81頁)、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205頁)、模範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209頁)等附卷可參。是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合計為811,900元(計算式詳附件)。 ⑶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據其主張每月支出17,300元(包含 每月繳納之房屋貸款,清卷第13-17頁)。參酌110年至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依序為16,009元、17,303元、17,303元,就110年度而言債務人主張金額高於上開標準,並未舉證,並非可採,仍應以上開基準計算,就111年、112年度而言,債務人主張金額低於上開標準,應予採計,合計二年之結果為413,909元(計算式詳附件)。 ⑷從而,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合計811,900元扣 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413,909元(尚未加計扶養母親之必要費用),尚有餘額397,991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3,077,270元(司執消債清卷第211頁),高於該餘額397,991元,因此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㈢消債條例第134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查調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兩年至今有無出國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外、離島旅遊等相關資訊,以利判斷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事由等語(本案清卷第41頁)。查,債務人於109年1月1日至114年1月20日期間均無入出境紀錄(本案清卷第17頁),難認有債權人此部分主張之情事。此外,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尚無合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所定 不予免責情事,應為免責之裁定,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