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V-114-簡上-21-2025032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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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頎祐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王慶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不服 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7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 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9,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39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