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聲-13-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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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賴燕琴 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 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 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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