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4-聲-21-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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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宏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崑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歷次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0號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原告,嗣該事件經相對人提起上訴,業已進入二審訴訟程序,惟相對人之上訴理由與一審所為答辯相左及矛盾,部分重細節當時未被記載於筆錄中,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為上訴案之佐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至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原告,且已敘明聲請上開法庭錄音光 碟之用途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90條之4第2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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