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V-114-聲-27-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徐梅綺  住○○市○○區○○路000號九樓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開庭時,就本院之詢問,僅陳述「訴外人徐火盛是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買賣原因發生於00年間,房屋屬未辦保存登記」,係因聲請人無法得知房屋所有人是誰,更未曾自認徐火盛為其所有人(無任何積極或消極證據),前揭開庭筆錄內容顯與聲請人之陳述不符,而其中內容係為本件重要基礎事實之一,聲請人需要法庭錄音光碟,在他審程序中更正筆錄內容,另言詞辯論筆錄內亦有未忠實記載兩造陳述之錯誤而恐有偽造文書之認定,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2年11月9日、113年2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惟 聲請人前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2年11月9日、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庭之開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號事件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應駁回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