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V-114-聲-28-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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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康彥慈 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4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後改分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8號)中主張因被繼承人甲○○(戶籍資料記載生前住所為高雄州高雄郡高雄街苓雅寮三百十八番地)之繼承人均已死亡,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其遺產無人管理,為此聲請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