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聲-29-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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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自強 相 對 人 蔡穎育 蔡意仁 陳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訴訟 繫屬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一一三年度訴聲字 第五號民事裁定就相對人陳沛宏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 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條項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准予供 擔保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因聲請人資金調度需求,認現無再為訴訟繫屬登記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許可登記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即本院114年 度審重訴字第6號)聲請就陳沛宏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聲請人向本院提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386萬後,本院以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已依囑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在案,此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並經本院取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114年度審重訴字第6號、113年度存字第894號卷宗查閱屬實。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經本院確認其乃撤回其前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意思,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足認本院前囑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其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經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前本院前僅准就相對人陳沛宏准許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故聲請人另聲請撤銷相對人蔡穎育、蔡意仁之部分,並無所憑,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性質 地號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土地 高雄林園區港子埔段1057地號 1/5 陳沛宏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陳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