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聲-33-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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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建字第二六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6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查明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當庭陳述之內容與言詞辯論筆錄是否相符,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表明為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當天陳述之內容、與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是否相符而聲請,就所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有敘明,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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