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聲-43-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湘絢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匯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受選任為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7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擔任匯鑽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第一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及第5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1)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選任為113年度 訴字第57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擔任被告匯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匯鑽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76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該案經歷審理,特別代理人就審理庭期、閱卷均準時到庭並備有相關書狀,該案業經判決,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並命相對人到院繳納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系爭事件中,向本院聲請為被告匯鑽公司選 任特別代理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匯鑽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經本院以系爭事件受理,系爭事件嗣於113年11月28日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6日判決在案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上開裁定及系爭事件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酌系爭事件之案情難易程度、聲請人於受任期間曾閱卷1次、於1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並提出異議狀1次、民事答辯狀2次,共3份書狀等情,並參考上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爰酌定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萬元,又因相對人前已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向本院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2萬元,嗣本裁定確定後,即由本院將上開酬金轉支付予聲請人,相對人無須另行支付,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