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V-114-聲-9-20250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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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余昱辰 相 對 人 陳品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 向管轄法院起訴。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13年11月7 日以113年度抗字第302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命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36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105萬4,4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後,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有提存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5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查明屬實,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