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V-114-補-113-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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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16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被告於本件起訴時設籍於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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