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委任款項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4-補-115-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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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王啓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薏嫻間請求交付委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33,0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