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DV-114-補-124-20250306-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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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慧美 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忠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民國114年2月19日114年度補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 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