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V-114-補-156-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同仁 被 告 李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起訴必備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復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第97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土地法第97條、第105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核: 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20㎡,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斷。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6,667元,有原告補正狀在卷可稽,爰核定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33,340元(計算式:116,667元/㎡×20㎡=2,333,340元)。㈡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全部有地上權存在,被告須容忍原告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核屬因地上權涉訟,而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事證觀之,該地上權無租金之約定,爰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原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則該地上權之價額為732,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申報地價24,400元/㎡×20㎡×10%×15=732,000元),未逾前揭地價2,333,340元,故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2,000元。㈢前揭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相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33,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