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公司解散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V-114-補-16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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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代 理 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 額計徵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台榮航業股份有限 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 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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