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DV-114-補-203-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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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呂啟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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