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V-114-補-29-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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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蔡惠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睿杰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3,9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以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0,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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