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補-293-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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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陳湘瀅 上列聲請人因與苡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 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000元後 ,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