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補-315-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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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陳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晉儀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01,45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72,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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