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補-316-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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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陳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晉儀、洪茸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1,600元(計算式:7,811,600元+ 3,810,000元=11,62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2,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