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補-327-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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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劉芳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應再 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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