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4-補-342-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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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葉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京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29,3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